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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

发布日期:2016-12-21 来源:交通局

【典型案例】
李某是某机械厂技术员。其持学习驾驶执照驾驶小型汽车,载着妻子和孩子去医院看急诊。当其由东往西行驶到某国家机关门前时,汽车轮胎爆胎,李某便将汽车停在小型车道内换轮胎(未开前后小光灯)。车辆修复后,在李某将坏胎放置后备箱之际,适有某报社驾驶员张某驾驶小汽车(未开远光灯)以50公里时速由东往西驶来,临近时,张某才发现前方李某的汽车,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但由于下雨路滑,停车不及,将李某撞倒,并将李某的汽车撞出15米,冲上北侧人行道。在张某车后方随行的车辆赶到,驾驶员江某见状紧急制动,因距前车过近,结果撞在张某车尾部,致使张某车又将李某之妻撞倒。李某夫妇均受重伤。经医院诊断,李某小腿多发性、粉碎性、开放性骨折,血管神经损伤,其妻骨盆双侧骨折,坐肢骨折,膀胱损伤。
【律师解答】
对交通事故的成因分析和责任认定,仅仅以车辆的静和动的状态来衡量是不足为据的。应当全面、客观地进行定性与定量的分析。首先,要考察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违章行为,或者说是否有过错。其次,还要考察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再次,要考察当事人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的大小。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地认定当事人的责任。
李某在尚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车上道行驶,在交通比较繁忙的地段的快车道内停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和关于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的规定。既妨碍了道路的安全、畅通,也给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因此,李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有重大过错,是导致交通事故的决定性因素,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在行车过程中精神不集中,发现险情较晚,并且未按规定开启远光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以及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江某在行车过程中与前车距离过近,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但张某与江某的过错和违章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起决定性的作用,与李某无照驾车和违章停车的行为相比,处于次要地位。因此,张某与江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应当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