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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长标准的车辆需要在公路上行驶审批

发布日期:2015-08-10 来源:交通局

【事项名称】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长标准的车辆需要在公路上行驶审批。

【办理依据】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

【申请条件】

1. 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T以下但其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车货总长18米以上;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的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

2.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T以上(不含40T)、集装箱车货总质量在46T以上(不含46T),100T以下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3.对于车货总重在100T(不含100T)以上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4.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不得进行超限运输。

【办理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扫描件);

2. 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和营运证(扫描件);

3.通行方案(扫描件);

4. 车辆载货照片(扫描件);

5. 安全运输承诺书(扫描件);

【办理机构】

伊春市农村公路管理处。

【办理地址】

新兴中路228号。

【联系电话】

0458-3607556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伊春市农村公路管理处提出申请;

2.伊春市农村公路管理处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向申请人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伊春市农村公路管理处依法审查,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现场勘验时,申请单位(个人)需携带申报材料原件。

【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3个工作日   审查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占用、挖掘公路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02〕52号)。

【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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