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际旅客、危险品货物水运运输许可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7年1月
实施日期:2017年1月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沿海省际旅客、危险品船水路运输许可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
四、受理机构: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五、决定机构:
交通运输部。
六、数量限制:
总体无数量限制,但需符合相关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目前,暂停批准新的经营者从事国内沿海省际成品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运输。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批准条件
1、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2、有符合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规模应当符合相关最低限额要求。
3、有符合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4、有符合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取得与其经营范围相一致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或者安全与防污染符合证明(DOC)的申请人,可以视同其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6、符合相关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八、禁止性要求:
详见“七、申请条件”。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材料清单
1、申请书
2、企业资格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证明材料
4、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检验证书(入级证书)和安全管理证书等船舶证书
5、高级船员比例证明材料
6、安全管理制度文本或DOC证明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
7、营运计划(旅客班轮运输经营者提供)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十、申请接收: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接收申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实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与复印件的内容一致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转报交通运输部。
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部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十二、办理方式:
详见“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十三、办结时限:
交通运输部收到真实、完备、齐全的转报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准予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相关权利。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许可文件邮寄至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送达申请人。并在交通运输部有关网站上公布。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交通运输部依法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的,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申请人有依法申请听证、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八、咨询途径:
(一) 窗口咨询: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受理窗口及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国内处。
(二) 电话咨询:010-65292678、65292619。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由部门监督机构、法制机构受理。
(一) 电话投诉:010-65292546
(二) 电子邮件投诉:jjzhc@moc.gov.cn,tfszhc@moc.gov.cn
(三) 信函及其他投诉方式: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11号交通运输部,100736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 交通运输部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可通过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附录1
省际旅客、危险品货物水运运输许可流程图
附录2
一、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详见“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二、常见错误示例
某企业拟申请成立一家沿海省际液货危险品水路运输企业。该企业的海务管理人员虽具有相应的船长职务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但其实际并未担任过该职务,没有相应的从业经历。
此情形不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的要求。
三、常见问题解答
问:何为企业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答: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的要求,取得与其经营范围相一致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或者防污染符合证明(DOC)的申请人,可以视同其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