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7年1月
实施日期:2017年1月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竣工验收。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公路法》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四十一条规定: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及时组织项目的交工验收,并报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9〕18号)规定:
交通运输部承担国家重点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四)《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四条、第六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项目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确定。
四、受理机构:
交通运输部。
五、决定机构:
交通运输部。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
(五)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
(六)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八、禁止性要求:
详见“七、申请条件”。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竣工验收申请文件。
(二)交工验收报告、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四)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五)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相关部门认定意见。
(六)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七)审批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十、申请接收:
申请人前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现场提交相关纸质材料,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初审后报交通运输部。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交通运输部。
(三)交通运输部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四)交通运输部依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组织竣工验收。
(五)交通运输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专家审核时间除外)。予以许可的,印发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权利。
十二、办理方式:
详见“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十三、办结时限:
交通运输部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专家咨询、现场检验等,不计入时限。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准予许可的,颁发纸质《交通运输部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加盖公章;不予许可的,出具纸质《交通运输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关权利,加盖公章。
十六、结果送达:
交通运输部将《交通运输部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交通运输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及时送达申请人。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听证、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配合实地检查等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交通运输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
(二)电话咨询:010-65292741,65292742。
(三)信函咨询: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邮政编码100736。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由部门监督机构、法制机构受理。
(一)电话投诉:010-65292546。
(二)电子邮件投诉:jjzhc@moc.gov.cn, tfszhc@moc.gov.cn。
(三)信函及其他投诉方式: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11号交通运输部,100736。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许可结果在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开。
附录1 流程图
附录2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详见“公路工程项目报告(范例)”
附录3 常见错误示例
1.填报的项目名称与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项目名称不一致。
2.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不完备。
3.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等未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附件5要求编写。
4.法律法规规定的专项验收未完成。
附录4 常见问题解答
一、公路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验收范围是什么。
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的规定,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二、竣工验收条件有哪些。
1.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
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3.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4.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
5.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
6.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7.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三、竣工验收主要工作内容有哪些。
1.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2.核查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关资料。
3.核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相关资料。
4.核查工程建设情况及有关文档资料。
5.按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及建设项目进行评价。
6.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